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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执6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朱丰武刘淑芬民间借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丰武,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22执657-1号申请执行人朱丰武,男被执行人刘淑芬,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丰武与被执行人刘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淑芬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淑芬一直外出未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偿还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章��人民陪审员 柯 愈 生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