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海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海,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4924号原告:李志海,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王俊,男,1978年3月9日,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李志海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志海诉请要求被告王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殿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1月20日,被告王俊向原告李志海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一直未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志海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息6%计息,期限自2017年9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王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蔚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