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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3784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远钢管租赁站与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远钢管租赁站,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苏0706执378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远钢管租赁站,住海州区如意集团院内。被执行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远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宏远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3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