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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5064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能清,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曾袁,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能清、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8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18日起,以3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直到归还完全部款项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起,被告因资金紧张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借给被告100万元、2015年10月16日借给被告13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借给被告70万元、2016年1月11日借给被告10万元、2016年4月6日借给被告70万元,共计380万元,以上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7年1月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至今未归还分文借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8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7年7月18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计1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