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顾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顾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7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8437K,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负责人:王剑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经文,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姜毅力,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婷婷,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工行)为与被告顾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立案案由为信用卡纠纷,经审查确定为本案由)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顾婷婷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7536.84元,并支付算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11422.15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岩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姜毅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被告顾婷婷在原告黄岩工行办理了卡号为62×××43的借记卡并申请开通了“逸贷”消费信贷业务。“逸贷”协议(标准版)约定:“逸贷”是指被告持原告处开立的借记卡、存折、信用卡在特定的实体商户或网络商户进行消费,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短信认证等方式申办及时到账、分期偿还的消费信贷业务。被告申请“逸贷”,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笔金额不低于100元,且不得超过对应的该笔消费金额;期限不超过三年,“逸贷”的金额、利率(或手续费率)、期限、发放日、还款日、还款帐户等要素以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短信、POS凭条等形式载明的信息记录为准,相关信息记录及原告发布的“逸贷”业务规则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被告使用借记卡或存折申办“逸贷”的,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协议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上浮10%的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被告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资信状况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原告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宣布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协议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逸贷本金、利息、罚息、追索费或其他费用,原告有权从被告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被告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11月8日,被告顾婷婷消费后向原告申请“逸贷”贷款52900元。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529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但被告借款后仅归还了本金5363.16元及利息1163.03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告尚余借款本金47536.8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11422.15元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47536.84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11422.15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逸贷协议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27元,由被告顾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尚慧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婉飞?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