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宗正与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正,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2554号原告:周宗正,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强,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宏飞。公司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杖子村地下商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文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周宗正与被告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经审查确认事实如下:被告所欠劳务费数额及给付条件,原告与被告副总及王庆等人曾于2017年1月13日达成了书面协议,现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宗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荣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