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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7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健婷与曾昭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婷,曾昭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977号原告:刘健婷,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焱,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鸣,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昭宏,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刘健婷诉被告曾昭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健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婷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健婷负担。审判员 罗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