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1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家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939号之一申请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武岗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家安,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皖1124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高家安银行存款68000元。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货款已当庭兑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所涉货款已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家安银行存款68000元的冻结(账户为1XXXXXXXXXXXXXXXXXXXXX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