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明祖、朱小龙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祖,朱小龙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10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祖,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小龙,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祖、朱小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褚某,被告人朱明祖、朱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2日晚,被告人朱明祖、朱小龙明知是禁渔期内,仍驾驶橡皮艇至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小船塘头海域放置2顶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用于捕捞水产品。同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小龙、朱明祖至小船塘头海域收网,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捕捞的10.94公斤渔获物(已被放生)、地笼网、橡皮艇均被扣押。经宁波市鄞州区海洋与渔业局认定,上述2顶地笼网是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2017年8月8月,被告人朱明祖、朱小龙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笔录和照片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照片说明,使用渔具认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扣押物品清单和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祖、朱小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明祖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朱明祖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上列两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暂扣的地笼网2顶、橡皮艇1艘,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冯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