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8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852240-X。法定代表人:余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3303945-5。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终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世纪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依据(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36号判决将脱离皖H×××××的本车驾驶员方锦虎认定为第三者,系认定事实错误。怀宁县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将方锦虎的身份认定为“第三者”,仅支持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11万元,驳回了方锦虎家属要求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包含了车上人员保险。申请人已经赔偿了方锦虎家属15万元,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交通事故车上人员(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从车上甩出车外,并不导致车上人员(驾驶员)性质,即不能将车上人员改变为第三者,其性质仍然是车上人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已依据相关规定对案涉车辆驾驶员方锦虎脱离本车而造成本车碰撞、碾压而损害的情形下,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已将驾驶员方锦虎的身份拟制为第三者,故新世纪运输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车上人员责任险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其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新世纪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权伟灵代理审判员 丁 铎代理审判员 王旭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