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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黄爱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黄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张良。被执行人:黄爱琴,女,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雁荡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黄爱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亦未提供黄爱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有透支本金247545.7元、利息79495.76元、滞纳金1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