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郎成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郎成加,朱丽红,郎益明,舒留兵,徐林笑,郎国强,施娃娃,郎统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3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48474462942。法定代表人刘红贵。被执行人郎成加,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丽红,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郎益明,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舒留兵,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林笑,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郎国强,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施娃娃,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郎统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郎成加、朱丽红、郎益明、舒留兵、徐林笑、郎国强、施娃娃、郎统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舒留兵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舒留兵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