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李安贵与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安贵,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7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安贵,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韬,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龙,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210号D-8-10,组织机构代码45041402-4。法定代表人:黄忠华,总经理。一审被告:重庆东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68号B2-1-7-15号。法定代表人:何灼全,职务不详。一审第三人: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0、11号裙楼,组织机构代码05648569-2。法定代表人:蒋宁,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安贵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艺公司)、一审被告重庆东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鋆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安贵与东鋆公司达成协议,由东鋆公司向奥艺公司起诉。故李安贵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安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安贵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卉萍审 判 员 黄 成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书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