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忠堂与王海兵、王海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堂,王海兵,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堂,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阳泉矿务局四矿退休工人,党员,住长治县。被执行人:王海兵,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被执行人:王海平,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本院在执行王忠堂与王海兵、王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忠堂于2017年9月28日向我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忠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崔阿勇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