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7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322号原告: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名园1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176047(1-1)。法定代表人:费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刚,男,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