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4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076号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9号南座9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746545。法定代表人:张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耀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路中国经贸大厦12A-12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82376K。法定代表人:龚静漪。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方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经收取的受理费14780元,减半收取计7390元,由原告广州义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