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小勇与蒋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勇,蒋连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195号原告:李小勇,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告:蒋连胜,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原告李小勇与被告蒋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小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勇起诉后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小勇负担。审 判 员 杨汉东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乐 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