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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小勇与蒋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勇,蒋连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195号原告:李小勇,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告:蒋连胜,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原告李小勇与被告蒋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小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勇起诉后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小勇负担。审 判 员  杨汉东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乐 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