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清川诉宁波百草珍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川,宁波百草珍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529号之一原告:魏清川,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良,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系原告的兄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波百草珍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望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清川诉被告宁波百草珍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清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清川负担。审 判 长 李世民人民陪审员 李雪娟人民陪审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玲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