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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正军与如皋市江安镇徐柴村村民委员会、高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军,如皋市江安镇徐柴村村民委员会,高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098号原告丁正军,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付强、时海明,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江安镇徐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徐柴村。法定代表人刘洪灿,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新兵(徐柴村党支部副书记),男,1978年8月1日生,住如皋市。被告高甫平,男,195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江安镇敬老院院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严祥林,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正军与被告如皋市江安镇徐柴村村民委员会、高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丁正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正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正军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江安镇徐柴村村民委员会、高甫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丁正军负担。审 判 长  周海刚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人民陪审员  纪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