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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吉龙与白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龙,白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598号之一原告:吉龙,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藏族,退休职工,现住拉萨市。被告:白央,女,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吉龙与被告白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吉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吉龙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吉龙负担。审判���长达娃卓嘎审 判 员 边巴卓玛人民陪审员 班  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巧 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