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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已生效(2017)皖018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446675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6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家鹏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