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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武生、吕森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生,吕森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生,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森大,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生和被执行人吕森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森大自行打入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元和执行费299元。经查,被执行人吕森大去向不明,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森大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武生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吕森大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武生案款本金26600元及相应利息。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