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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鑫与李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鑫,李刚,朱天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811号原告董鑫,男,31岁,1986年7月19日,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李刚,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朱天奇,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董鑫诉李刚、朱天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鑫于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福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