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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商城县兄弟米业有限公司与湖北良禾粮油有限公司、张纳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兄弟米业有限公司,湖北良禾粮油有限公司,张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兄弟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伏林,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良禾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慧,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纳新,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兄弟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纳新湖北良禾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张纳新银行存款60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兄弟米业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执367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淑均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