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宋元清、单既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宋元清,单既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16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嫩江县墨尔根大街400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华,男,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娜,该行职员,现住嫩江县。被告:宋元清,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单既全,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宋元清、单既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立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元清、单既全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元清、单既全共同偿还原告2017年1月5日前的借款本息61,909.36元,并给付从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以35,596.1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87%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宋元清、单既全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宋元清与单既全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20日,宋元清向邮储银行贷款50,000.00元,贷款期限14个月,年利率14.58%。并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对双方争议享有管辖权,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当日原告向被告放款。此后,宋元清归还本金14,403.88元、利息6,176.25元,剩余欠款本息至今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宋元清、单既全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答辩意见。邮储银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提交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当庭出示原件),证明双方约定:宋元清贷款50,000.00元,期限14个月,贷款年利率是14.58%,如贷款户逾期未偿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贷款年利率加收50%罚息;2.提交邮储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手工借据、个人贷款存折复印件各一份(当庭出示原件),证明邮储银行向宋元清发放贷款50,000.00元;3.提交被告宋元清与配偶单既全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宋元清与单既全是夫妻关系,贷款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应当共同偿还;4.提交嫩江县海江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宋元清与单既全是夫妻关系,是该村村民,现未在该村居住,无法联系,不知去向,证明二被告下落不明;5.提交邮储银行结算本息清单一份,证明截至2017年1月5日,宋元清尚欠邮储银行本息合计为61,909.36元。宋元清、单既全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邮储银行提交的证据没有质证意见。经审理,邮储银行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邮储银行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宋元清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宋元清理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逾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宋元清所负债务是宋元清与单既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宋元清、单既全共同偿还。邮储银行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元清、单既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2017年1月5日前的借款本金35,596.12元,利息26,313.24元(2013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5日),本息合计61,909.36元;二、被告宋元清、单既全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以35,596.1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87%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00元、公告费700.00元,共计2,048.00元由被告宋元清、单既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高云松审 判 员 陶立新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令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