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与瑞卡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瑞卡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023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星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52125897。法定代表人:任祥运。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瑞卡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星路2号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263199M。法定代表人:朴建红。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卡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2日向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案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90元,减半收取计5795元。审 判 长 李 阳 河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李秋月人民 陪 审员 李 慧 霞二〇一七年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