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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与瑞卡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瑞卡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023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星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52125897。法定代表人:任祥运。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瑞卡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星路2号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263199M。法定代表人:朴建红。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卡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2日向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案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科之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90元,减半收取计5795元。审  判  长 李  阳  河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李秋月人民 陪 审员 李  慧  霞二〇一七年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