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执2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余泉江、秭归县茅坪镇向宗兵废旧收购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泉江,秭归县茅坪镇向宗兵废旧收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2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余泉江,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向宗兵废旧收购店,住秭归县茅坪镇杨贵店村,注册号420527600134197,经营者向宗兵,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茅坪镇长宁二路7-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71041830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泉江与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向宗兵废旧收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向宗兵废旧收购店经营者向宗兵的房屋(房屋产权证茅坪镇字第××号)。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向宗兵、郑光梅所有的房屋(房屋产权证茅坪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辉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