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宋延峰、蒋正林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延峰,蒋正林,蒋振学,程仕维,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独石河矿点,钱顺斌,陈兴广,刘义田
案由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延峰,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富,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正林,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振学,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仕维,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兴刚,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独石河矿点。负责人:钱顺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顺斌,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兴广,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贵,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田,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杰,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延峰、蒋正林、蒋振学、程世维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独石河矿点、钱顺斌、陈兴广、刘义田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正林、蒋振学、程世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47元,上诉人宋延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立审 判 员 赖 敏审 判 员 吴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苟华林书 记 员 杨相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