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郁泉山与被告邹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泉山,邹清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5054号原告:郁泉山,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邹清国,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泉山诉被告邹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泉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泉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郁泉山负担。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