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新江诉李振洲、孙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江,李振洲,孙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309号原告:刘新江,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荣,郯城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洲,男,汉族,成年,住临沭县曹庄镇政府驻地。被告:孙学峰,男,汉族,成年,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江诉被告李振洲、孙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计1553元,由原告刘新江负担。审 判 长 冯少辉审 判 员 于徐州人民陪审员 李志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影星书 记 员 杜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