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94号申请人杨尚岩与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尚岩,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杨尚岩,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杨尚岩与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尚岩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