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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邹军、邹希升与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军,邹希升,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邹军,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邹希升,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邹军、邹希升与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蒋保新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