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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孙银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绥芬河市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孙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永良,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超,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车丽华,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银龙,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徐袁波,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丽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孙银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绥芬河海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洪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