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明与齐某、梅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齐某,梅玉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918号原告:谢明,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峰,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齐某。法定代理人:梅玉会,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齐某之母。被告:梅玉会,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谢明诉被告齐某、梅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谢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齐某、梅玉会归还借款294450元及经济损失;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4日,齐逢祥向原告借款294450元,并书写借款合同一份佐证,经原告多次催要,齐逢祥都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1月27日齐逢祥突发疾病死亡,过后向被告催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明诉齐某、梅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齐某、梅玉会不明确,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