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裴兵兵为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70号被执行人裴兵兵,男,200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裴兵兵为罚金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被执行人裴兵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