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志伟与边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伟,边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3444号原告:于志伟,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边欢兰,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于志伟与被告边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志伟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明其已不可能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志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