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奚道成与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道成,王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924号原告:奚道成,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被告:王永贵,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奚道成与被告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奚道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魏俊玉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