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奚道成与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道成,王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924号原告:奚道成,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被告:王永贵,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奚道成与被告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奚道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魏俊玉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