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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弓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弓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弓剑,男,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弓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5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4日给被执行人弓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弓剑在晋中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9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