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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莫口拉叶与岑露秋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口拉叶,岑露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95号申请执行人:莫口拉叶,男,彝族,1986年9月出生,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岑露秋,女,汉族,1995年8月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莫口拉叶与岑露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岑露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到被执行人岑露秋的户籍地雅安市名山区红星镇太平村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莫口拉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岑露秋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岑露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嗣后,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君林审 判 员  彭 敏代理审判员  向中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