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金洪涛、吴玲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金洪涛,吴玲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峰。执行被执行人高峰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同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限期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2014)西刑初字第296刑事判决书确定罚金200000元,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自动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16〕373号)第一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高峰有继续履行支付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文 岩审判员 毕 胜陪审员 任伟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