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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润圃、刘振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徐润圃,刘振亚,王甜,江苏奥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974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路29号。负责人:赵传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雨鑫,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润圃,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振亚,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甜,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江苏奥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49号904室。法定代表人:徐润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徐润圃、刘振亚、王甜、江苏奥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苏01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33万元及其利息、罚息等。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苏01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慎审 判 员  牛利梅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