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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钟翠红与刘海新、杨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翠红,刘海新,杨玉凤,佛山市顺德区德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139号原告:钟翠红,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兴,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新,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玉凤,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西路以西沙滘社区西村西便朗土地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85280638。法定代表人:杨玉凤。原告钟翠红诉被告刘海新、杨玉凤、佛山市顺德区德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益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翠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三被告连带返还借款600000元,支付利息4.8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7月、8月、9月);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2016年11月12日,被告偿还了20万元,还剩60万元没有还清,每月利息变为1.2万,直至2017年6月份开始停止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海新、杨玉凤、德益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钟翠红借款,钟翠红遂通过案外人包静的账户于2016年6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海新的账户出借了784000元。同日,刘海新、杨玉凤立下借条及合作协议各一份,借条记载刘海新向钟翠红借款800000元,为期三个月,月息2份,三个月后本息归还,刘海新、杨玉凤均在借条中签字;合作协议记载“钟翠红注资人民币捌拾万元正德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每月分红%2(百分之二)作为利润直到退还本金才终止合作,该款汇入(工行刘海新)”,并备注“分红每月%2,亏本不关钟翠红事”。刘海新、杨玉凤、德益公司均在该合作协议上签名或盖章。上述约定期限届满后,刘海新、杨玉凤、德益公司仅归还了200000元,其余款项原告钟翠红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借条、合作协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钟翠红与被告刘海新、杨玉凤、德益公司签订了借条、合作协议,借条清楚表明了被告刘海新、杨玉凤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合作协议,虽然使用了注资、分红、合作等字眼,但该协议意思系钟翠红并不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获得红利,而是每月收取固定的收益,并最终退还本金,符合借贷还本付息的特点,故该合作协议实际系三被告向原告钟翠红借款,被告德益公司盖章视为对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确认。综上,被告刘海新、杨玉凤、德益公司与原告钟翠红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予以遵守。被告刘海新、杨玉凤、德益公司向原告钟翠红借款,借期届满后仍拒不还款,已属违约,原告钟翠红有权要求被告刘海新、杨玉凤、德益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至于本金数额,因原告钟翠红实际出借数额为784000元,故归还本金数额应为584000元(784000元-20000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利息,应从原告主张停止支付利息之日即2017年6月1日起以584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水平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新、杨玉凤、佛山市顺德区德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钟翠红借款本金584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以58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为5140元、财产保全费3760元,合共8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翠红负担237.33元,被告刘海新、杨玉凤、佛山市顺德区德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662.67(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佩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楚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