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舰、姚道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舰,姚道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944号申请执行人:陆舰,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姚道远,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陆舰申请执行姚道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姚道远欠申请执行人陆舰租金18000元、电费156.85元、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合计20508.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姚道远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508.85元及迟延利息(以20156.8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