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詹在平与徐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在平,徐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3002号原告:詹在平,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徐学文,男,约32岁,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在平诉被告徐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在平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在平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詹在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扎毕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