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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詹在平与徐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在平,徐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3002号原告:詹在平,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徐学文,男,约32岁,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在平诉被告徐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在平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在平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詹在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扎毕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