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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晋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68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晋生,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7年3月1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晋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晋生乘坐车牌号码为云J×××××客运车途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兴海公安边防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盘问时其交代体内藏有违禁品。案发后,被告人张晋生体内排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93.797克(净重)。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晋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晋生在被盘问时主动交代其体内藏有违禁品,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晋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崔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可疑物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取样笔录,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包装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抽样称量记录及照片,取样毒品辨认笔录,排毒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装笔录,影像诊断报告单,云南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晋生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3.79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晋生在被盘问时主动交代其体内藏有违禁品,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晋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30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毒品甲基苯丙胺193.79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清涛人民陪审员  白 伟人民陪审员  刘见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