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古佩铃、内江东贸汽车有限公司、古淳、罗玉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古佩铃,内江东贸汽车有限公司,古淳,罗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古佩铃被执行人:内江东贸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古淳被执行人:罗玉兰本院在执行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古佩铃、内江东贸汽车有限公司、古淳、罗玉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古淳银行存款5,900元、被执行人罗玉兰银行存款3,450元。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