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6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122198906166343.被告:薛某某,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122198710306316.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婧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