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1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853周留堂与吴长达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留堂,吴长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留堂,曾用名周建华,男,汉族,1960年10月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吴长达,男,汉族,1965年9月8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周留堂与被执行人吴长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吴长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周留堂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5月24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吴长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于2017年9月9日至被执行人吴长达户籍所在地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6月16日、8月13日、9月3日,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5月25日、7月15日、9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长达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7个(均余额不足);经对经对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长达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吴长达户籍所在地泰兴市××桥××组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长达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吴长达的下落。被执行人吴长达邻居反映吴长达欠了不少的债,长期不在家中,去向不明。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16日已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2017年9月15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长达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长达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