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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庆国等与刘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国,李桂芬,刘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797号原告:杨庆国,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李桂芬,女,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露,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王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国、李桂芬与被告刘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国、李桂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庆国、李桂芬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国、李桂芬撤回对被告刘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杨庆国、李桂芬负担。审判员  柳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