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红坤与盐城鹏程塑业有限公司、张燕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坤,盐城鹏程塑业有限公司,张燕,吴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坤,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大丰市。被执行人:盐城鹏程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1428-5,住所地在大丰市万盈镇工业园区4排2幢。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燕,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大丰市。被执行人:吴亚勤,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大丰市。申请执行人朱红坤与被执行人盐城鹏程塑业有限公司、张燕、吴亚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微信公众号“”